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捐贈辦法(修訂)
(基金會秘書長會2012年第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行為,保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鼓勵和接受國內外熱心支持中國農業科技教育事業的社團、企業、個人以及港澳臺、海外華僑團體及個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捐贈。
第三條 捐贈遵循合法、自愿、無償的原則。捐贈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者捐贈的資金、有價證券、動產和不動產,所捐贈資產必須是捐贈者有權處分的合法資產。
第五條 本基金會向捐增者或捐贈單位開具國家統一印制的公益事業統一捐贈收據。
第六條 捐贈可以按下列方式進行:
1.非限定性資產捐贈:捐贈者無特定條件的捐贈,所捐資產由本基金會按《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管理。
2.限定性資產捐贈:捐贈財產達到10萬元以上的,捐贈者提出特定捐贈條件,且所提條件符合本會宗旨,所捐財產由本會按《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七條 捐贈者可與本基金會就捐贈資產簽訂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捐贈者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資產轉移給本基金會。
第八條 捐贈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捐贈資產的種類、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協議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解決爭議的辦法以及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實物捐贈后,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接受現金捐贈后,直接轉人基金會帳戶。
第十條 捐贈資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用于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與捐贈者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者同意。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捐贈資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捐贈資產的管理。并就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政府及捐贈者的咨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捐贈資產情況,給予適當榮譽。
捐贈人民幣500萬元(含)以上的,舉行捐贈儀式,并頒發證書。
捐贈人民幣1 000萬元(不含)以上的,舉行捐贈儀式,并由基金會聘請擔任名譽副
理事長。
第十三條 捐贈者向本會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屬本基金會,并依照本會章程、基金管理辦法和捐贈協議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捐贈者與本基金會就捐贈事宜發生爭議的,按捐贈協議的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解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捐贈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基金會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農業部北辦公區334房間)
郵政編碼:100125 電報掛號:北京3346
電話:(010) 59194699 59194698 59194457
傳真:(010) 59194458
基金會開戶銀行及賬號:
人民幣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朝陽路北支行
賬號: 040101040004440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