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
農基金〔2014〕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有關活動,根據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加強對本會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愿者(Volunteer,也稱志愿人員、義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參與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無償為本基金會公益事業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二章加入與退出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為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所必需的技能和時間。
第四條 任何有志于成為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的志愿者的個人和團體,都可向本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共同負責。資金管理部根據業務需要,報經秘書長同意后通過基金會網站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辦公室負責對申報的志愿者進行形式審查和面試。
第六條 形式審查和面試通過的志愿者,須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后,才能最終確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單。
第七條 在履行志愿服務之前,本基金會與志愿者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書。
第八條 志愿者在項目結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務。項目進行過程中,志愿者欲終止志愿服務時,需向本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方可退出。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接受本基金會提供的志愿服務培訓;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志愿服務,不計報酬;
(二)遵守本基金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本基金會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三)自覺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四)自覺維護本基金會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組織機構
(一)本基金會負責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二)本基金會負責注冊志愿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激勵等制度。
第十二條 日常管理
(一)本基金會為志愿者統一標識。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時,要統一佩戴本基金會志愿者統一標識。
(二)本基金會如實記錄志愿者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工作內容并備案;
(三)本基金會志愿者需接受相關志愿服務培訓。由本基金會負責組織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或由本基金會指派專業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訓機構對志愿者進行培訓。
(四)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會將注銷其志愿者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2.違反本基金會相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
3.向本基金會申請自愿退出的。
(五)本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1.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2.在本基金會網站進行宣傳;
3.本基金會作為公益性組織,可作為在校學生實習基地,為志愿者做出實習鑒定。
(六)志愿者服務期滿,志愿服務協議自動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繼續提供志愿服務,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資金管理部對其志愿服務進行評估,提出是否續簽協議的意見,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由辦公室辦理相關續簽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