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財務支出審批辦法
財會中心〔2020〕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心”)財務支出行為,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各項財務支出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保障職能履行,厲行勤儉節約,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條 審批原則:
(一)嚴格執行預算。財務支出審批必須以預算為基礎,原則上不得超預算審批,確需超預算支出的,需經中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二)從嚴控制支出。財務支出應科學合理確定支出金額,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浪費。
(三)規范審批程序。財務支出審批應按流程逐級進行,不得越級審批,上一環節未審批的,下一環節原則上不予受理。
(四)審批經辦相分離。行使審批權的分管財務領導發生的支出應由主要領導或協管財務領導審批。
第二章 審批職責
第四條 主任會議負責研究審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委托業務、“三公”經費、舉辦會議、培訓班以及職工困難補助等重要支出事項和5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事項。
第五條 主要領導負責召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重要支出事項,負責對各分管領導提請審簽的支出事項進行審批。
第六條 分管領導負責對分管業務處室提出的需單獨辦理內部請示的支出事項進行審簽,并提請分管財務領導會簽;負責對職工出差、參加培訓、工作加班餐等支出事項進行審批。
分管財務領導負責財務支出報銷審批;負責會簽其他分管領導建議的支出事項。
第七條 各處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下同)負責確認本處發生的財務支出事項和財務報銷憑證。
綜合處處長負責確認歸口的財務支出事項和財務報銷憑證。
第八條 財務處處長負責對各處辦理的內部請示支出事項提出會簽意見,負責對支出報銷進行復核。
主管會計對支出報銷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事項和標準屬于非固定標準性的財務支出應履行事前審批程序。
第十條 內部請示類支出事項審批程序:經辦人起草“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內部請示”(以下簡稱“內部請示”),由所在處處長審核確認,經財務處會簽、中心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中心主要負責人審批或中心主任會議研究。
事前請示事項包括: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購置固定資產及軟件資產、委托業務、購買服務、支付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職工困難補助、基金會本金運作和資助獎勵資金等。其中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的請示需注明工作任務、工作時間、費用支付標準及依據。
已經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再履行請示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類支出事項審批程序: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經所在處處長簽字確認、財務處會計和處長審核簽字后,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參加培訓和出差審批程序:出差人員填寫“中心出差(培訓)審批單”,經所在處處長簽字確認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工資性支出審批程序:綜合處經辦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和有關變動情況編制工資發放表和說明,經綜合處處長簽字確認、財務處處長會簽后,報主要領導或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加班餐費支出審批程序:經辦人填寫“加班餐審批單”,經所在處處長簽字確認后,報中心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接待費及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的支出,由相關處辦理內部請示。列入年度預算,由主任會議研究審定。
第四章 報銷程序
第十六條 一般日常費用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相關原始憑據,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所在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十七條 差旅、培訓費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出差審批單、參加培訓審批單、培訓通知和相關原始單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所在處處長簽字確認、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十八條 會議費報銷程序:由會議承辦處經辦人歸集內部請示、會議通知、會議人員簽到表、會議費發票、定點賓館會議電子結算單、會議原始支出明細單、會議計劃與預算執行對照表等憑證,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所在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十九條 培訓班費用報銷程序:培訓班主辦處經辦人歸集內部請示、培訓通知、參訓人員簽到表、飯店賓館電子結算單、培訓費用發票及原始支出明細、培訓計劃與預算執行對照表等憑證,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所在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二十條 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內部請示、專家咨詢費或勞務費領取表(須領用人簽名),經所在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二十一條 公務接待費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公務接待支出審批單”、派出單位公函及相關原始單據,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所在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購置費報銷程序:綜合處經辦人員歸集內部請示、會議紀要、購買合同、購買發票、采購明細單、設備或家具領用簽收表等憑證,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軟件資產購置費報銷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修繕費用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內部請示、會議紀要、相關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及工程驗收單、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等憑證,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綜合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二十四條 黨費支出、職工子女醫療統籌費支出報銷程序:經辦人歸集相關原始憑據,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經綜合處處長確認簽字、會計審核及財務處長復核簽字后,報中心分管財務領導審批,財務處辦理報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財務支出由相關承辦部門負責人確認、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批。在年度支出預算范圍內需集體研究的支出事項,由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財務支出報銷程序參照中心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部《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財務支出審批辦法(修訂)》(財會中心〔2013〕72號)同時廢止。